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小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戊○○
被   告 丙○○  原住台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
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
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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