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29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29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固便利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7,87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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