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涂德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529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二)提出歷來還款抵充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之明細資料(均
   須詳列計算式)。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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