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722號
原   告  宋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GUINTOJOEYMARKMOHAMMAD 喬伊 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