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9號
債權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覃昭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覃昭雅已於民國114年4月23日出境後,未有再入境資料,此有入出境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債務人之送達顯屬應依國外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揭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