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46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宗澤

選任辯護人陳昭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刑之加重事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之原本、正本內,關於刑之加重事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顯係誤繕,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規定,自應均更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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