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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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七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被訴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雖自訴人就與本案同一之犯罪事實曾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向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被告甲○○詐欺等之告訴,並由同署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三號分案偵查,惟其偵查時間顯係在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後,縱該偵查案件嗣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處分不起訴,經再議駁回而告確定,對本案亦無拘束力,原審因之為實體上無罪之判決並無不合,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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