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
七一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