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補字第七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伍仟元,折合銀元貳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貳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捌佰伍拾貳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
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