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
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劉李素音 指訴之情節相符
,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太祥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各一份、現場相片
五張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
@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