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五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七
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徵兵檢
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又其因一時失慮,偶
罹刑典,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認其刑以暫不執行
當,爰為緩刑宣告之諭知,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
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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