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九四一號、第三五八八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二八號),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十款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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