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第八八二號
原告台南縣白河鎮農會法定代理人吳進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伍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捌萬叁仟捌佰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叁佰貳拾貳元玖角,折合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貳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