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 江雪峰 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查被告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邀同被告江雪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①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借款期間二十年,約定前三年按月繳納利息,第四
年起每一個月一期,計分二百零四期,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減政府補貼利息百分之零點八五機動調整(本案視為到期時,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百分之二點二七五)②三百萬元,借款期間二十年,約定每一個月一期,計分二百四十期,按月平均
攤還本金及利息,利息第一年依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減百分之一點五二,第
二、三年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七九,第四年起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一機動調整。(本案視為到期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為百分之八點零九八)另依據借據背面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繳納期間如有未按期攤還」;及「同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法院為請求給付時,得將原約定利率視為不在機動調整,以此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或違約金。
㈡詎被告丁○○前項第一筆借款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第二筆借款於九十一
年七月五日起,即未再依約繼續攤還,迭經催討無效。且被告丁○○支票存款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受拒絕往來戶公告,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
㈢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邀同被告江雪峰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原告借款共五百萬元,其中二百萬元部份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二百萬元,另三百萬元部份則自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起違約,尚欠本金二百九十四萬零六百七十一元等情,已據提出借據二份、放款轉帳支出傳票二紙、存款轉帳收入傳票二紙(以上均為影本)、分期付款攤還表二份、郵匯局二年定期儲金利率歷史資料表一份、本行基本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則均未到庭或以書狀作何陳述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本件被告江雪峰為被告丁○○對於原告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四百九十四萬零六百七十一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F0~T40┌────────────┬──────────┬────────────┬────────────┐│本金金額(新臺幣,下同)│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二百萬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九│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償日止│││二五│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百九十四萬零六百七十一│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九│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日止│││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七點三○八│││││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九│││││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