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維智選任辯護人李玉海律師被告王瑞鳴選任辯護人 陳祥彬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