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6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虹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棠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六六六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