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賴妙雲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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