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一號
原告乙○○原告丁○○原告丙○○原告甲○○被告戊○○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交訴字第一四九號過失致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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