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三一號
受裁定人即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右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永煒興業有限公司、戊○○、九唯鋼品有限公司、乙○○、喬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己○○、亞欣捲門股份有限公司、庚○○、東亞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欣興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正沅實業有限公司、壬○○、廣軒實業有限公司、辛○○、生亞企業有限公司、癸○○、嘉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五萬零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