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瑞欣 即南帥企業社因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451,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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