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七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正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