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周黎鴻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起訴書所載(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0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0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