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勞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甲○○
乙○○共同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台幣伍拾伍萬肆仟肆佰元元,嗣原告追加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柒萬叁仟捌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尚欠新台幣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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