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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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如純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間某日│97年11月間某日│97.10.1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少││年度案號│字第837號│字第837號│連偵字第3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635│98年度訴字第635│97年度易字第790││││號│號│號、98年度易字第││││││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7.30│98.07.30│98.04.0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635│98年度訴字第635│97年度易字第790││││號│號│號、98年度易字第││││││42號││判決├────┼────────┼────────┼────────┤││判決│98.08.31│98.08.31│98.04.09│││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2864號│字第2864號│他字第571號│││││(98年度執更字第│││││86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10.1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少││││年度案號│連偵字第33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790││││││號、98年度易字第││││││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4.09│││├───┼────┼────────┼────────┼────────┤││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790││││││號、98年度易字第││││││42號││││判決├────┼────────┼────────┼────────┤││判決│98.04.09│││││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他字第571號│││││(98年度執更字第│││││8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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