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字第110號原告竹北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23日上午11時31分於本院協商室進行調解,原告並應行提出 劉家仁 買受系爭土地之買賣要約書。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