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乙○○○被告甲○○
泉勝木工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甲○○因故買贓物案件(97年度上易字第10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故買贓物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