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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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宗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少訴字第1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字第10514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宗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宗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以108年度少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於108年6月1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10年5月10日復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1月1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81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80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1
1年8月17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宗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5月22日以108年度少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於108年6月17日確定(緩刑期間108年6月17日至112年6月16日,下稱前案);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10年5月10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
81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804號判決上訴駁回,已於111年8月17日確定(下稱後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等判決在卷可按。從而,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本院審酌上情,認與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1款規定相符,且檢察官亦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撤銷前案緩刑宣告之聲請,是聲請意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弈捷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