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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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告 王派鎧 訴訟代理人 湯偉 律師複代理人 紅沅岑 律師被告 許格亮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10項公告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未經終局裁判者,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業於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月22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應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次按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訴請被告賠償損害,應屬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且本件於修正前已繫屬,未經終局裁判,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裁判。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光彧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重訴 字第 21 號裁定(111.09.27)【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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