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展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壹點陸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個)、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袋總重壹點捌伍肆公克,含包裝袋肆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展豪經觀察、勒戒程序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另外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1.67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袋共重1.8540公克),均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D0000000)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展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8月1日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9
6、2814、2815、2816、28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11年8月1日新戒所衛字第11107007420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名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附設勒戒所通知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之白色結晶4包(含袋總重1.8540公克)、1包(含袋重1.6700公克),分別經送檢驗鑑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K-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09偵-0445)、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D0000000)、刑案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5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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