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原告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明理 被告 白明宗
劉坤榮
黃廷芳
鍾定軒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白明宗、劉坤榮、黃廷芳及鍾定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
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