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7號上訴人 婁成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伯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萬7,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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