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7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信用卡消費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
造間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
,持卡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
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永和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
在卷可佐,依兩造之約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俱為有管轄權之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利被告應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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