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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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731號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戴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柒拾捌元,即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