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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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 張松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陸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股票6張,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股票│1│360│││1│││││││├─┼───────────────┼──────────────┼────┼───┼────┼───┤│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股票│1│118│││2│││││││├─┼───────────────┼──────────────┼────┼───┼────┼───┤│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0│股票│1│246│││3│││││││├─┼───────────────┼──────────────┼────┼───┼────┼───┤│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0│股票│1│326│││4│││││││├─┼───────────────┼──────────────┼────┼───┼────┼───┤│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0│股票│1│152│││5│││││││├─┼───────────────┼──────────────┼────┼───┼────┼───┤│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股票│1│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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