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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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小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小上字第105號抗告人 簡清隆 訴訟代理人 簡銓葳 相對人 丁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0月7日本院103年度小上字第1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30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同法第495條之1第
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經本院以三重簡易庭10
3年度重小字第765號判決抗告人敗訴,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自不得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仍提起本件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徐玉玲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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