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戊○○債務人甲○○
5樓丙○○乙○○丁○○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