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劉志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17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3月26日,以92年度易字第10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同年5月26日確定,入監服刑後,甫於93年5月1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因一時好奇,竟於96年2月11日下午2、3時許,在嘉義縣○○鄉○○村○○路○○○巷○○號之住處,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鴻 」之友人所贈與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7公克、空包裝重0.36公克),而非法予以持有之,惟尚未及施用,即於同日晚上11時40分許,在雲林縣古坑鄉永光村雲158乙線旁產業道路上為警盤查,並自其身上起出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
1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扣案白粉1包,經送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7公克、空包裝重0.36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3月7日調科壹字第0962301853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綜上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被告有罪之證據,則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2年3月26日,以92年度易字第10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同年5月26日確定,入監服刑後,甫於93年5月1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數量尚未達到行政院所訂定之「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自無庸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四、本院審酌被告前固曾因施用安非他命案件,經法院以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判處徒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惟並無施用海洛因之前科紀錄,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此次係因一時好奇而收受友人所贈與之海洛因1包,且持有之數量不多,犯罪情節輕微,犯後並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因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1年,尚嫌過重,故量處如主文之刑,並依其經濟狀況,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
4日公布,同年月16日施行,被告犯罪時間雖在96年4月24日以前,惟被告因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而有逃亡之事實,經本院於96年6月28日發布通緝,嗣於同年9月22日始為警在嘉義縣○○鄉○○村○○○路11.5公里處緝獲,有本院96年6月28日96雲院隆刑精緝字第87號通緝書、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96年9月22日嘉竹警偵字第
0960083137號通緝(協尋)案件報告書各1份存卷可稽,是被告於前開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且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依前開條例第5條規定,自不得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7公克、空包裝重
0.36公克),毒品與包裝袋無法析離,均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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