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債務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雖與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然因債務協商每月應繳金額大於債務人每個月實際收入,致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二、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同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及第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債務人甲○○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於民國95年5月29日成立協商,當時債務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3,000,915元,雙方約定債務人每月應償還款項合計為37,511元,債務人自95年6月起開始依約繳款,至95年11月25日止,繳款4至6期不等,其後即未再履行,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金額等情,有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及各該債權銀行民事陳報狀在卷足憑,堪信為真實。
㈡、債務人主張其因債務協商每月應繳金額37,511元大於債務人每個月實際收入23,000元,致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等情,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6月9日函、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附卷可稽,足見債務人前開主張,應屬實在。準此,債務人從事工作每月薪資所得僅為23,000元,而其名下亦查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佐,惟債務人依債務協商條件每月須償還款項合計為37,511元,顯已高於其每月薪資所得23,000元及其還款之經濟能力,則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應堪認定。而債務人上開困窘之經濟狀況,難謂係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使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所致。此外,本件亦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8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債務人之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編號│債權人名稱│現存實際債權金額(新台幣)│備註│├───┼──────────┼─────────────┼───────────┤│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債務人截至97年6月12日止,│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尚積欠784,490元:│□是,■否。││││⒈信用卡:171,604元│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⒉通信貸款:565,982元│□是,■否。││││⒊現金卡:46,904元│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2│萬泰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410,364元:│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⒈現金卡部分:積欠本金372,│□是,■否。││││241元,及自95年11月21日│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是,■否。││││2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⒉信用卡部分:積欠本金38,1│否毀諾││││23元,及自95年11月10日起│■是,□否。││││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3│大眾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⒈現金卡:本金164,775元及│□是,■否。││││利息11,452元。│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⒉中期放款:本金150,550元│□是,■否。││││及利息1,972元│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債務人截至97年6月6日止,尚│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小額信貸193,654元│□是,■否。│││││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是,■否。│││││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5│荷商荷蘭銀行│債務人截至97年6月10日止,│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尚積欠信用卡款項141,593元│□是,■否。│││台北分公司│。│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是,■否。│││││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116,631│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元:│□是,■否。││││⒈本金:78,413元│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⒉利息:25,618元│□是,■否。││││⒊違約金:12,600元│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7│美商花旗銀行│債務人目前尚積欠本金74,304│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元。│□是,■否。│││││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是,■否。│││││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8│華南商業銀行│債務人截至97年6月12日止,│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尚積欠現金卡款項41,810元(│□是,■否。││││含本金41,810元,及自96年10│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是,■否。││││率20%計付之利息)。│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所載債權銀行認定│││││)■是,□否。│├───┼──────────┼─────────────┼───────────┤│9│台北富邦銀行│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款項│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45,286元(含本金44,567元及│□是,■否。││││循環息暨違約金719元)。│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是,■否。│││││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1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債務人截至97年5月23日止尚│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積欠信用卡帳款45,801元,及│□是,■否。│││(原誠泰銀行)│就其中本金40,011元,自97年│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是,■否。││││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否毀諾││││金。│■是,□否。│├───┼──────────┼─────────────┼───────────┤│1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614,873元(債務人主張之金│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有限公司│額)。│□是,■否。│││││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是,■否。│││││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