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雖與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然因債務人於民國96年1月至97年2月失業,無能力繳交每月協商金額,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二、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同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及第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債務人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於95年7月間成立協商,當時債務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1,165,732元,雙方約定債務人每月應償還款項合計為19,951元,債務人自95年7月10日起開始繳款,每月應還款金額19,951元,繳納17期,至96年12月即未再履行,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金額等情,有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為證,且有各該如附表所示債權銀行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債務人主張其於96年1月至97年2月失業,嗣於97年2月底始找到守衛乙職,然每月薪資18,000元,無能力繳交每月協商金額等情,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97年5月15日函附債務人綜合所得資料、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郵局97年6月19日函附債務人帳戶存提款資料(每月委發款項18,539元)在卷足憑,可認債務人前開主張,除每月薪資所得應為18,539元外,應屬實在。準此,債務人目前從事新工作之每月薪資所得僅為18,539元,而其名下僅有西元1994年份大發汽車1輛,此外查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惟債務人依債務協商條件每月須償還款項合計為19,951元,顯已高於其每月薪資所得18,539元及其還款之經濟能力,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而債務人經濟狀況之變動,又非屬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8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聲請人之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編號│債權人名稱│現存實際債權金額(新台幣)│備註│├───┼─────────────┼─────────────┼───────────┤│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⒈現金卡:本金137,780元,│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及自97年3月24日起至97年5│□是,■否。││││月13日止以本金金額按18.│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25%計算之利息共3,513元。│□是,■否。││││⒉信貸(中放):本金│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172,926元,及自97年3月24│否毀諾││││日起至97年5月13日止以本│■是,□否。││││金金額按15%計算之利息共│││││3,624元。││├───┼─────────────┼─────────────┼───────────┤│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至97年5月20日:476,415元。│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司││□是,■否。│││││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是,■否。│││││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3│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1,287元,及自96年12月21│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是,■否。││││之20計算之利息。│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是,■否。│││││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