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24號上訴人即原告皇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逸榛 、 王天成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