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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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原告 石世國
石朝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被告 王建勝
黃文政 邱椿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事實及理由關於「 邱春梅 」記載,應更正為「邱椿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