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蔡慧玲 訴訟代理人 劉北芳 律師
林志豪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馮輝龍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陳建寰 律師 林鼎鈞 律師 董之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主文第六行應增加「反請求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