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94號聲請人 侯健成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侯健成業已坦承犯行,因母親中風,請求諭知交保云云。
二、被告侯健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210條犯行,業據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犯罪證據可資佐證,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分別於100年
4月、5月、9月即向5名被害人詐欺取財,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1年7月3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業據被告坦承不諱(院二卷第17至18、35至36、51頁),核與證人 賴立偉 (警一卷第5至6頁、偵一卷第14至16頁)、梁○賓(警一卷第9至11頁、偵一卷第14至16頁)、 陳呂秀美 (警二卷第1至3頁、偵二卷第13至14頁)、 盧松茂 (警三卷第1至3頁、偵三卷第13~14頁)、 劉秀瓊 於(警三卷第18至19頁、偵三卷第23頁)、 黃美霞 (警三卷第14至15頁、偵三卷第13至14頁)、 侯健明 (警四卷第2頁、偵四卷第16頁)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01年4月25日職務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影本、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警四卷第1、10至11頁),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於
100年4至9月短期間內間即分別向5名被害人詐欺取財,騙取之金錢均已花用殆盡,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仍有上述羈押原因及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另本件雖已辯論終結,惟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而本件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仍有再開辯論之可能性,即便於宣判後,亦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是尚難以本件業經辯論終結而認羈押原因及必要已消滅。是被告雖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依據上述理由,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被告上開所述母親中風等部分,則屬情感之理由,並非法定事由,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上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