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52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哲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莉臻 (原名: 賀培怡 )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5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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