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 葉蘭珍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 林翊庭
黃昌仁 葉文海 被告 張宏堂 (已歿)
張成謙 張政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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