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 郭國賢 相對人財團法人藏應宏道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藏應宏道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藏應宏道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三至十條、第十二至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三至十條、第十二至十四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藏應宏道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91年5月2日經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同意設立,並經本院於91年7月17日設立登記,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於108年2月1日正式實施,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108年11月17日召開第六屆第3次董事會(108年度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為此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司法院秘書長96年3月28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960002946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現任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本院107年法登他字第325號法人登記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係利害關係人,得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
又聲請人主張系爭財團法人董事會已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業據其提出108年11月17日第6屆董事會第3次董事會議記錄、董事會議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主管機關教育部於109年1月30日同意備查之函文等為證,堪信為真,核其決議方法亦符捐助章程之規定。本院審酌捐助章程第3至10條、第12至14條之修訂,符合財團組織不完全或管理方法不具備所為之變更,亦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不相牴觸,復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備查,自應准許。至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1、2、11、15、16條之修正,乃關於「組織依據及法人名稱」、「業務範圍」、「會計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章程修訂期日」、「章程施行程序」之變更,均與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是否不具備無涉,亦非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財產所需,更未變更其組織,依前揭說明,聲請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得逕向本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其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宸維┌──────────────────────────────────┐│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條次│修正後條文│原條文│修正說明│├───┼───────────┼───────────┼──────┤│第1條│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本基金會依據民法及行政│法令依據修改│││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發布之││││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人藏應宏道基金會」(以│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下簡稱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藏應│││││宏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第2條│本會設立目的以「輔導青│本會設立目的以「輔導青│增列六、其他│││(少)年弘揚古聖先賢之│(少)年弘揚古聖先賢之│符合本會設立│││哲理與道德教育,淨化青│哲理與道德教育,淨化青│目的之相關公│││少年之心靈,以培育其服│少年之心靈,以培育其服│益性教育事務│││務社會人群之精神」為宗│務社會人群之精神」為宗││││旨,依各相關法令規定,│旨,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辦理下列業務:││││一、落實青(少)年道德│一、落實青(少)年道德││││教育,培養其對經典│教育,培養其對經典││││哲理與生命教育之認│哲理與生命教育之認││││知,並身體力行。│知,並身體力行。││││二、協助政府推行青(少│二、協助政府推行青(少││││)年輔導工作,配合│)年輔導工作,配合││││辦理公益活動與志願│辦理公益活動與志願││││服務。│服務。││││三、舉辦符合本會宗旨之│三、舉辦符合本會宗旨之││││人才培訓及相關研討│人才培訓及相關研討││││會。│會。││││四、從事青(少)年問題│四、從事青(少)年問題││││研究與推廣,編輯及│研究與推廣,編輯及││││出版相關書籍等事宜│出版相關書籍等事宜││││。│。││││五、推行其他有益青(少│五、推行其他有益青(少││││)年身心健康及達成│)年身心健康及達成││││本會宗旨之活動。│本會宗旨之活動。││││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第3條│本會設立基金共計新台幣│本會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原第四條改列│││伍佰萬元整,由甲○○先○○○區○○○路○○○號│第三條│││生等人捐助。俟本會依法│七樓;並得視業務需要設││││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置分事務所。││││繼續接受捐贈。│││├───┼───────────┼───────────┼──────┤│第4條│本會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00000000000000000000
0○○○區○○○路○○○號│伍佰萬元整,由甲○○先│第四條,增加│││七樓之一;並得視業務需│生等人捐助。俟本會依法│「經教育部許│││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可後」等字│││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繼續接受捐贈。││├───┼───────────┼───────────┼──────┤│第5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由原第六條改│││組成。│事會之職權如下:│為第五條,原│││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第五條改列第│││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應用。│十條,董事之│││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二、業務計畫之訂定及執│專長或工作經│││事均為無給職。│行。│驗原為三分之│││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三、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一改為五分之│││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理。│一,原第七條│││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四、獎助辦法之訂定案件│,董事相互間│││。│之處理│有配偶或三親│││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五、董事之選聘及解聘。│等內親屬之關│││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六、年度收支預算與決算│係規定改列於│││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之審定。│此│││。│七、章程變更之擬定。│││││八、不動產之處分、出租│││││、設定負擔及變更用│││││途之擬定。│││││九、本會之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定。││├───┼───────────┼───────────┼──────┤│第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本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原第六條無相│││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為│關規定,依財│││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具有與目的事業相關之專│團法人法增列│││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業知識或經驗。第一屆董││││院為登記:│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二屆及以後各屆董事由前││││例規定之罪,經有罪│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均為無給職。││││、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第7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本會董事任期每屆為四年│原連任董事不│││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逾2/3改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數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董事不得超過│││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分之二;董事相互間有配│4/5。│││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逾│原第七條親屬│││原任期。│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關係限制改列│││每屆董事任期屆滿一個月│外國人充任董事之人數不│新修正條款第│││前,董事會應召集會議,│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五條。│││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一。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缺,董事會得遴聘適當人│屆滿前一個月││││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修改為屆滿││││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一個月前。││││會應即召集會議選聘董事│││││,新舊任董事按期辦理交│││││接。│││││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及執行職務至改│││││選後之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屆滿時,當然│││││解任。主管機關得選任臨│││││時管理人暫行董事會職權│││││,但不得有損及本會權益│││││之行為。││├───┼───────────┼───────────┼──────┤│第8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職權依財│││事會職權如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團法人法由原│││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第九條部分條│││管理及運用。││款修改列第八│││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條│││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九、合併之擬議。│││││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9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原第八條修正│││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二次,董事長或三分之一│為第九條│││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以上董事提議時得召集臨││││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時會議。董事會議由董事│新第九條係由│││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長召集並主持之,須有過│原第九條依財│││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團法人法修訂│││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對於一般議案以出席董事│,增列代理人│││,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但│數1/3以內。│││。│下列重要事項需董事三分││││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之二以上之親自出席及出│原第九條改列│││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第十條。│││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決議之;││││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一、章程之變更。││││董事代理出席。│二、不動產之處分、出租││││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設定負擔或變更用││││,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基金轉為有助增加財││││三分之一。│源之投資。││││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四、董事長、董事之解除││││,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職務。││││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五、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變更。││││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應於會議前十││││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日通知各董事,前項重要││││。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事項之討論並應通知主管││││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機關派員列席,其重要事││││部許可,自行召集之。│項之議決應先函送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法向管轄法│││││院登記。││├───┼───────────┼───────────┼──────┤│第10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原第九條依財│││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團法人法修改│││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列第十條,重│││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應審定下列文件,函送主│要事項議決改│││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管機關備查:│為四分之三(│││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一、次年度工作計畫及經│含)│││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費收支預算表。(每││││出席董事四分之三(含)│年十二月底前函送)│原第十條依財│││以上同意,並經教育部許│二、前一年度工作報告書│團法人法修正│││可後行之:│及經費收支明細表。│改列新修正第│││一、章程變更之擬議。│(每年三月底前函送│十一條。│││二、基金之動用。│)││││三、以基金填補短絀。│三、財產清冊(含存款薄││││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影本)。(每年三月││││負擔。│底前函送)││││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11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原第十條業務│││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費以運用孳息及本會成立│會計年度、工│││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作計畫、經費│││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預算、工作報│││項:│之許可,不得動用其本金│告及財務報表│││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等依│││,審定當年工作計畫│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對不│財團法人法規│││及經費預算,並至法│動產為處分、出租、設定│定,修正列於│││人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負擔及變更用途。│第十一條│││站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法人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上傳備查。│││├───┼───────────┼───────────┼──────┤│第12條│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重│由原第十一條│││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大事故致本會目的不能達│依財團法人法│││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成,應予解散者,經依法│修正增列。改│││章程所定之業務。│清算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列第十二條。│││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原第十二條改│││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列第十四條。│││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地方自治團體。││││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第13條│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本章程經完成財團法人登│原第九條依財│││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記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團法人法重要│││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事項依決議修│││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正之。│││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原第十三條改│││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列十六條│││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第14條│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由原第十二條│││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依財團法人法│││、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修正為第十四│││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條。│││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第15條│本章程經董事會議通過於││增列歷次修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四││紀錄│││日,並於一○三年四月二│││││十日及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6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由原第十三條│││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依財團法人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