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13號原告 杜惠蘭 被告 蔡紘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