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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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3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俊良具保人何美秀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100年度士簡字第
171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何美秀因被告葉俊良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保刑字第1000021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
三、經查,本件被告葉俊良固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0年8月26日發布通緝,惟嗣被告業於同日(即100年8月26日)緝獲到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自難認被告尚在逃匿中,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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