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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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2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張增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張增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王沛雷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