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9號
原 告 謝永俊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雅琪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